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袁帅)河南内河航运资源丰富,河道分属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水系。4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河南省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内河航运业健康发展。
内河航运生产经营者需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办法》指出,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内河航运生产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要求,水路运输企业和具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装卸功能的港口经营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内河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水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与内河航运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内河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岗位及人员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渡口应加强应急演练并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办法》,县级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负有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依照《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河航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内河航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鼓励和支持内河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具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装卸功能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