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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服务零售统计的几点思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9:38: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朱莉 惠欣欣 孙聪

消费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每月发布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总额”)指标是唯一表征消费市场动态变化的较高频指标。该指标侧重于反映实物商品的消费,没有包括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消费。

随着服务消费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的不断提高,社零总额已难以全面反映消费市场的发展情况。为此,国家统计局自2023年8月开始逐月发布反映全国服务消费市场运行态势的“服务零售额”指标,与社零总额形成互补(见图1)。然而,服务零售额在应用和推广上还有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各地政府部门对发展服务消费的重视程度。

服务零售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差异

一是服务零售额缺乏总量指标和地方统计指标,全国总体增速指标包含信息量有限。目前服务零售额总量规模指标还未发布,相关测算方法仍处于不断修正完善中,服务零售额与社零总额只能进行增速比较,难以判断服务零售、商品零售消费规模之间的相对大小关系。

同时,全国层面目前仅公布服务零售额的累计增速数值,尚未公布细分类别的服务消费变动情况,尚不能判断服务消费结构的变化特点,特别是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消费走势。

此外,服务零售额在地区层面仍在试算阶段,需进一步观察该指标在各地的稳定性和协调性,暂无数据发布计划。这使得各地仍将促消费的目标主要放在提升地方社零总额指标上,对餐饮以外的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服务消费)的重视程度有限。

二是现行统计制度对“限额以上”企业的重视程度较高,与服务消费市场供给存在结构性错位。目前,社零总额采用限额以上部分全面调查、限额以下部分抽样调查的统计制度。在此制度下,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一旦入库纳统,对地方统计指标的贡献较为直接和明显,因此,各地政府对这部分企业更加关注,也积极推动企业纳统。限额以下众多中小商户被少数抽样样本所“代表”,且抽样样本由上级统计部门根据经济普查等情况确定,地方政府对此的“掌控力”较弱,因而各地对限额以下中小企业的贡献缺乏重视,限额以下样本调查方法也有待优化。

以此类比,服务零售的统计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生活服务消费业头部商户集中度不强、中小商户数量众多、长尾特征更为明显,限额以下部分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是否合理对统计结果的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统计调查方式得到的服务零售额指标可能与市场实际情况有偏差。

三是统计工作的周期难以适应生活服务业商户进出间隔时间较短的特点,易出现统计结果与人们感知之间的温差。在现行统计制度下,当年统计的限额以上单位名录、限额以下调查单位库通常提前一年确定,新注册单位(特别是限额以下)无法动态实时进入调查库。这可能导致很多新开业生活服务业商户的销售数据不易及时被统计所捕捉。

以餐饮为例,第三方调查显示,餐饮商户的平均寿命不到1.5年。考虑到样本稳定性特征,当前指标更侧重于反映持续留存“老”商户的经营情况。而生活服务消费中居民“尝鲜”需求较多,“新”商户对服务消费的吸收量较大,统计指标没能很好捕捉到这部分新消费。

美团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三分之一以上的餐饮消费是开业一年以内的商户贡献的。这意味着,部分类别的服务消费统计指标结果可能会与市场消费活力、人们感知存在温差。

四是经营主体注册经营地与消费活动发生地可能存在错位,会使得地方层面消费统计数据偏离实际。法产关系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中的基础性问题,法产关系准确填报与否直接影响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社零总额相似,地方层面服务零售统计除部分特殊行业跨省分支机构的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可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外,调查单位均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遵循卖方视角的“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即按照经营主体法人所在地来进行消费统计。

实际上,生活服务业连锁化程度正逐年提高,品牌企业的商户门店在未设主体地区所产生的消费会部分计入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服务零售额指标,而不是消费活动发生地的统计指标中。这种偏离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统计指标的科学性和可用性,也会激励部分地区将促消费的工作重点放在大型零售企业的“增量”招商上,而非本地“存量”场景的更新挖掘上。

五是尚未直接公布反映网上服务零售的指标,线上平台带动线下实体服务零售额提升的作用容易被忽视。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发布网上零售额的同时,也会发布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若进一步结合商品零售额指标,可显示线上平台带动商品零售消费的作用。

近年来,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明显,平台催生并形成了一系列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有效地提升了生活服务行业标准化水平,并通过网络规模效应带动了大量中小商户增收。然而,网上服务零售额及其在服务零售额中的占比尚无直接统计指标,不能很好地体现平台对服务消费的促进作用。

结合上述情况,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服务消费统计制度,强化服务消费统计指标在反映消费市场动态变化、指导地方促消费工作方面的作用。

一是加快发布地区层面服务零售额指标,在现有累计增速指标的基础上,考虑增加服务零售额规模指标、细分类别服务零售额指标。

二是优化限额以下单位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样本代表性评估,确保调查周期内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并研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中小企业(商户)部分服务消费测算的统计方法。

三是加强对新开业市场主体的动态监测,并及时跟踪其经营状况,减少和避免纳统工作、确定调查样本工作周期较长等因素对统计结果的影响。

四是在“法人在地”统计的基础上,探索“消费在地”的统计方法,有序推进统计改革,以更好反映地方消费市场活力状态。

五是增加发布网上服务零售额及其在服务零售额中的占比指标,凸显平台促进服务消费市场发展方面的作用。

(作者:朱莉,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统计学院副教授;惠欣欣,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聪,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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